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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指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持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社会良好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舆情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保护水平。


此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商标法在2019年又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商标制度,加强管理和有效引导,有必要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并为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先行探索,积累经验。


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在制定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运用,便利当事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


三、制定过程


2022年6月7日至7月21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地方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宗旨


为凸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第一条)。


(二)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为维护良好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需要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第十一条)。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十六条)。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第十二条)。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第十七条)。


(三)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规划》发展区域品牌的要求,满足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增加了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明确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聚焦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第二十二条)。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第二十三条)。完善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行为人实施正当使用行为时,均不得恶意或者贬损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以维护注册人权益(第二十五条)。


(四)促进商标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商标运用,推进品牌建设,明确要求注册人应当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第十八条)。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区域品牌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公开,提供公共查询服务,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传播和开放共享,便利当事人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等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行政执法内容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


1.18
初五


廿九
1.3



1.20
1.13

初一
1.5
腊八节
廿三
2.1
1.6


芒种

二十
1.16
1.31
1.12

2.2
1.15

2.8
2.10

春节
廿五
廿三
除夕
三十

1.30
十二
初一
1.11



1.23

2.3
2.9
初二


十五
1.28
1.29

初四
廿二
廿六
1.17
初七

1.7
1.22
初三
1.1
1.19
十一
初二
廿八
十七
2.4
廿八
廿七
2.7
国际大屠杀纪念日
立春

北方小年夜

2.6
廿五
廿一
十八
廿二
1.7
初八
1.14
1.24
十四
十六
初十

1.8
日记情人节

周恩来逝世纪念日

1.21
国际声援南非日

麻风节

1.2
十九
1.25
廿一
2.5

1.4

元旦
廿四
初九
1.9
南方小年夜
二十
1.27
1.26
警察节
1.10
廿九
十三
2.11
初六
尾牙
廿四
廿七
廿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