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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22〕22号),结合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建设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经商务区认定的功能性平台的平台运营企业、入驻平台的相关企业以及境内外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海外贸易中心:

依法设立的致力于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或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境内外贸易机构和组织。

经入驻机构授权,以企业形式入驻的,参照入驻机构享受相关政策。


二、支持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当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开展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项目单位为境内外贸易机构和组织的,应依法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活动。

(二)项目单位持有物业或者与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重点保障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项目单位应当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四)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三、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功能性平台建设

1、租金补贴

(1)对于入驻平台的代表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支持其在平台开展区域展示、活动组织、交流联动和商务办公。

(2)支持营运方提供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设备、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服务,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在三年补贴期内,租用面积发生调整的,相应补贴据实调整。

租金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5元。


2、开办资助

(1)给予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开办成本支出予以核定,最高150万元人民币。

(2)给予符合平台建设的代表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开办资助,资助最高金额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机构、企业能级(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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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世界500强、国内50强、200强、300强或上市电商企业所属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在平台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机构组织直属机构是机构组织在平台设立或派出(代表)机构。


租赁面积(满分10分)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总分最高为20分相应获得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按照评分值与综合总分比率同比核定相应开办资助金额。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申请由企业或机构组织提出,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分证明材料。

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平台运营方、入驻平台的相关机构或企业。


(二)支持符合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要求的功能性平台建设 (海外贸易中心)

1、租金补贴

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3.5元人民币(实际租金不足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补贴),其中:

(1)对于引进的国际级贸易机构和组织,最高不超过1000平米(含)。

(2)对于引进的国家级贸易机构和组织,最高不超过500平米(含)。

(3)对于引进的地区级贸易机构和组织,最高不超过200平米(含)。

(4)支持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平台运营方为入驻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并参照租金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平台总面积的10%。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向入驻机构免费开放的会议、展览展示、文娱活动等公共区域。公共服务场所补贴面积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核定,同一区域不得重复叠加计算。


2、开办资助

(1)给予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开办成本支出予以核定,最高150万元人民币。

(2)给予入驻平台的各类机构开办资助。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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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3、专项补贴

对于海外贸易中心的入驻机构,依据其投资落地情况、贸易促进情况、国际交流情况等年度综合贡献度情况予以打分,经评审后,每年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补贴。实际补贴金额根据机构综合贡献度情况计分取值。


4、对未入驻平台指定空间的机构,经商务区认定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承接和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的功能性平台建设

1、租金补贴

(1)支持专业性平台型虹桥品汇、虹桥国际人才港、国际技术交易中心等项目开展商品、服务和技术贸易,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2)支持国际知名品牌在虹桥品汇开设品牌(形象)店,开展品牌专营,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3)支持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知名品牌代理为主(进出口业务营收占总营收50%以上或国际知名品牌业务营收[含本土化生产]占总营收的80%以上)的商品贸易、数字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入驻企业,开展办公加展销模式,视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办公面积:年营业收入(人民币计)低于5000万元(含)最高补贴200平方米;5000万至2亿元(含)最高补贴500平方米;2亿至5亿元(含)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5亿至10亿元(含)最高补贴1500平方米;10亿以上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办公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补贴。展销面积:按上述标准1:1配比,展销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补贴。

(4)支持贸易机构组织入驻,视机构组织能级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地区级最高补贴200平方米;国家级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际级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补贴。

(5)支持运营方提供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设备、仓储空间、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或机构组织优先申报。

在三年补贴期内,有鉴于租用场地搬迁或入驻项目企业、机构组织等规模扩大或缩减等原因,租用面积发生调整的,相应补贴据实调整。

租金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5元。


2、开办资助

给予符合进出口贸易或国际知名品牌代理定位的入驻项目、品牌形象店、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资助最高金额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或品牌度和租赁面积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1)能级(满分10分,按企业排名或品牌度计分值,二者选一就高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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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所属企业是上述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的入驻企业。机构组织直属机构是指其在平台设立的派出机构。


(2)租赁面积(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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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项目、入驻品牌形象店、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或品牌度和租赁面积综合总分最高为20分相应获得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按照评分值与综合总分比率同比核定相应开办资助金额。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申请由企业或机构组织提出,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分证明材料。

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入驻项目、入驻品牌形象店、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


(四)支持打造“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功能性平台建设

1、租金补贴

(1)支持专业性平台型数字贸易港等项目入驻开展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活动,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2)支持从事数字经济为主(数字业务营收占总营收50%以上)的入驻企业,开展办公加展销模式,视其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办公面积:年营业收入(人民币计)低于5000万元(含)最高补贴200平方米;5000万至2亿元(含)最高补贴500平方米;2亿至5亿元(含)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5亿至10亿元(含)最高补贴1500平方米;10亿元以上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办公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展销面积:按上述标准1:1配比展销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补贴。

(3)支持数字经济机构组织入驻,视机构组织能级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地区级最高补贴200平方米;国家级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际级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租赁面积不足最高补贴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

(4)支持营运方提供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设备、仓储空间、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服务。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在三年补贴期内,有鉴于租用场地搬迁或入驻项目、企业机构组织规模扩大或缩减等原因,租用面积发生调整的,相应补贴据实调整。

租金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5元。


2、开办资助

给予符合数字经济定位的入驻项目、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资助最高金额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的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1)企业能级(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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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世界500强、国内50强、200强、300强或上市电商企业所属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在平台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机构组织直属机构是机构组织在平台设立或派出机构。


(2)租赁面积(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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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总分最高为20分相应获得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按照评分值与综合总分比率同比核定相应开办资助金额。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数字企业或机构组织优先申报。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申请由企业或机构组织提出,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分证明材料。

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


四、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基本条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并已入驻实际开展业务活动;申请单位为机构组织的须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注册文件,并已入驻实际开展业务活动。与功能性平台业主或项目运营主体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诚信守法、信誉良好。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功能性平台建设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平台运营方的,平台应取得管委会认定。

(2)申请单位为入驻平台的代表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代表机构、商会、协会须为长三角区地级市或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南、北向拓展带上的县级以上单位。企业具有较为丰富的活动资源且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规模或年区域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

(3)申请单位为机构组织的,应取得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


2、申请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如为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如为国际性机构组织须提交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签证的中英文对照的机构法人证明。

(3)如为平台型项目营运方应提交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授牌或认定文件;如为企业应提交主营业务证明材料或承诺文件;如为机构组织应提交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文件;

(4)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资助的,平台营运方应提交开办费用清单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入驻企业应提交其所属投资主体排名文件,或会商旅文体企业排名文件,机构组织应提交其所属上级组织能级证明文件,以及租赁合同。

(6)入驻项目营运方、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书(含工作方案、预期规模、预期目标等内容)及经营业绩承诺书。

(7)申请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补贴的,运营方提供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使用规则文件以及相关面积证明材料。

(8)其它与申报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支持符合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要求的功能性平台建设 (海外贸易中心)

1、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的认定

支持商务区各片区在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基础上开设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集聚型功能性分平台(以下简称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分平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由属地政府向管委会提出设立申请,经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分平台运营主体和相关入驻机构可申报租金补贴及开办资助,标准参照虹桥海外贸易中心执行。


2、贸易机构和组织的认定

(1)国际级贸易机构和组织

政府间组织属于外交机构,由各国政府以协议方式设立;国际非政府组织总部由国家部委做主管部门,经外交部审批同意,在民政部试点注册;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的办事机构,征得本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上海市民政局以涉外民非形式登记注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处是境外国际非政府组织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在我国境内成立代表机构。


(2)国家级贸易机构和组织

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且活动领域为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海外母体为贸易服务或投资服务类国家级非营利性组织,经其授权或直接投资设立的以企业化形式运作的公益事业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3)地区级贸易机构和组织

登记机关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贸易服务、投资服务类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且活动领域为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海外母体为贸易服务或投资服务类地区级非营利性组织,经其授权或直接投资设立的以企业化形式运作的公益事业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3、申请材料

(1)平台(分平台)运营方所需提交材料

①《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平台(分平台)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③平台(分平台)营运方案;

④商务区管委会批准平台(分平台)设立文件、分平台还须提供所在政府出具的同意函;

⑤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⑥申请公共服务场地租金补贴的,需提供公共服务性功能相关设计及实施方案(含平面图),以及用途说明和使用规则;

⑦申请开办资助的,须提交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运营方开办支出成本审计报告(如申请开办资助需提交);

⑧其他管委会要求的材料。


(2)入驻机构所需提交材料

①《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入驻平台(分平台)的机构或授权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登记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组织,须提交登记机关核准签发的登记证书;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须提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管局的须提交可体现经母国非营利组织授权的海外母公司直接在华投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入驻平台的机构或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应为虹桥海外贸易中心或分平台所在地址;

③如为公司形式运作的公益事业机构,应提交母国非营利组织设立海外母公司证明文件,以及母国非营利组织及其设立母公司经公证的本国政府部门或所在国中国使、领馆(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担保其运营非营利性推荐信(签章)、经公证的海外母公司对入驻机构、公司的授权书或从属关系证明。

④与平台(分平台)运营方签订的入驻协议;

⑤入驻机构运营事业计划书(含面积需求、员工人数及业务发展计划等);

⑥综合贡献情况报告,包括投资促进(直接引进企业及投资)、贸易促进(直接带动贸易撮合及发布贸易创新成果)、国际交流(开展国际高端行业论坛或活动)等;

⑦其他管委会要求的材料。


(三)支持承接和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的功能性平台建设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专业化平台型项目的,应取得主管部门授牌或管委会认定。

(2)申请单位为品牌形象店的,应取得品牌授权。

(3)申请单位为商贸型入驻企业的,从事进出口营业收入应占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国际知名品牌代理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80%以上。

(4)申请单位为机构组织的,应取得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文件。


2、申请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如为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如为国际性机构组织须提交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签证的中英对照的机构法人证书。

(3)如为平台型项目应提交主管部门授牌证明或管委会认定文件;如为品牌形象店的须提交品牌授权文件;如为商贸型入驻企业应提交进出口业务营收占比或国际知名品牌代理业务营收占比证明材料或承诺文件;如为机构组织应提交上级机构委派或授权材料;

(4)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资助的,企业应提交所属投资主体排名文件或品牌排名证明文件;机构组织应提交所属上级组织能级证明文件。

(6)入驻项目、品牌形象店、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书(含经营品牌、规模、预期目标等内容)及经营业绩承诺书。

(7)商贸型展销业态入驻企业还须提供办公和展览布局图和面积证明材料。

(8)“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或机构组织提供参展合同(如有)。

(9)申请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补贴的,运营方提供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使用规则文件以及相关面积证明材料。

(10)其它与申报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支持打造“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功能性平台建设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专业性平台型项目,应取得主管部门授牌或管委会认定。

(2)申请单位为数字经济企业的,其营业收入应占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

(3)申请单位为机构组织的,应取得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


2、申请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如为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如为国际性机构组织须提交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签证的中英文对照的机构法人证明。

(3)如为平台型项目应提交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授牌或认定文件;如为数字企业应提交数字业务营收占比证明材料或承诺文件;如为机构组织应提交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文件;

(4)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资助的,入驻企业应提交其所属投资主体排名文件,或数字企业排名文件,或本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文件,或数字企业资质文件;机构组织应提交其所属上级组织能级证明文件。

(6)入驻项目、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书(含数字经济资质、规模、预期目标等内容)及经营业绩承诺书。

(7)展销业态的入驻企业需提供办公和展销平面图,并标注面积的材料。

(8)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或机构组织提供参展合同(如有)。

(9)申请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补贴的,运营方提供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使用规则文件以及相关面积证明材料。

(10)其它与申报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材料要求

1. 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 申报材料需经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3. 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到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盖章)。


六、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官网(http://www.shhqcbd.gov.cn  )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初审:相关区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和是否重复享受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3.项目评审:2023年5月下旬、8月下旬,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四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两次联合评审。对评审过程中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公示环节;评审不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系统退回至项目单位。

4.项目批复:对评审通过且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七、项目管理

1.绩效管理。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补贴项目由四区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跟踪监督,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2.审计监督。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察,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八、附则

1.本“申报指南”由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管委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3.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4.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docx下载

附件2:2023年度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相关片区申报受理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docx下载


1.18
初五


廿九
1.3



1.20
1.13

初一
1.5
腊八节
廿三
2.1
1.6


芒种

二十
1.16
1.31
1.12

2.2
1.15

2.8
2.10

春节
廿五
廿三
除夕
三十

1.30
十二
初一
1.11



1.23

2.3
2.9
初二


十五
1.28
1.29

初四
廿二
廿六
1.17
初七

1.7
1.22
初三
1.1
1.19
十一
初二
廿八
十七
2.4
廿八
廿七
2.7
国际大屠杀纪念日
立春

北方小年夜

2.6
廿五
廿一
十八
廿二
1.7
初八
1.14
1.24
十四
十六
初十

1.8
日记情人节

周恩来逝世纪念日

1.21
国际声援南非日

麻风节

1.2
十九
1.25
廿一
2.5

1.4

元旦
廿四
初九
1.9
南方小年夜
二十
1.27
1.26
警察节
1.10
廿九
十三
2.11
初六
尾牙
廿四
廿七
廿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