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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功能平台发展,依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 [2019] 15号)《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 [2019] 95号)《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22〕22号)等,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以下简称“法务区”)以虹桥汇T9为主要载体,并覆盖东至七莘路、南至沪青平公路、西至嘉闵高架、北至天山西路的商务区核心区3.7平方公里。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对法务区的支持对象为经认定的平台运营企业、入驻平台的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等(简称“申报主体”),主要包括:

(一)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二)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务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三)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体等法律服务新业态;

(四)其他有利于法务区法律服务业发展或加强国内外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租金补贴、开办资助和专项补贴。

(一)租金补贴

1.入驻虹桥汇T9的租金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5元(实际租金不足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补贴),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具体分类包括:

(1)对引进的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在法务区设立的业务机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国际类、国家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按照合同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米(含)。

(2)对引进的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省市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体等法律服务新业态,其他有利于中央法务区产业集聚度、品牌显示度的组织或机构,按照合同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米(含)。

(3)对于引进的承担重要服务功能的国家级或地区级功能性机构和组织,经认定后“一事一议”。


2.入驻法务区3.7平方公里(除虹桥汇T9)其他区域的租金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5元(实际租金不足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补贴),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具体分类包括:

(1)对引进的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在中央法务区设立的业务机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国际类、国家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按照合同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米(含)。

(2) 对引进的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省市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按照合同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米(含)。

(3)对引进的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体等法律服务新业态,其他有利于中央法务区产业集聚度、品牌显示度的组织或机构,按照合同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平米(含)。

租金补贴经认定后,按年直接补贴至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


(二)开办资助

1.入驻虹桥汇T9机构和企业,符合法务区认定标准的,实际资助金额以机构和企业开办成本支出50%予以核定,资助最高额人民币150万元。

2.入驻法务区3.7平方公里(除虹桥汇T9)其他区域的机构和企业,符合法务区认定标准的,实际资助金额以机构和企业开办成本支出50%予以核定,资助最高额人民币50万元。

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


(三)对先期载体虹桥汇T9运营方的支持

1.租金补贴:提供公共活动场所,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设备、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等,按照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在三年补贴期内,使用面积发生调整的,相应补贴据实调整。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5元,最高不超过先期载体总面积的10%,按年直接补贴至平台运营方。

2.开办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运营方开办成本支出50%予以核定,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平台运营方。

3.专项补贴:对平台运营方的实际运营服务情况,经评估合格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补贴。实际补贴金额根据平台运营方综合贡献度情况计分取值,综合贡献度包括入驻T9机构或企业的引进法律服务机构数量、引进机构能级、提供专业服务等。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入驻实际开展业务活动;申报主体为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组织的,应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注册文件,并已入驻实际开展业务活动。

2.申报主体持有物业业主(功能性平台业主)或项目运营主体签订的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重点保障项目可一事一议。

3.申报主体应当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4.申报主体为平台运营方的,平台应取得管委会认定;申报主体为机构组织的,应取得上级组织委派或授权。

5.其他经认定的条件,详见下表。

认定申报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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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须提交司法部核发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市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港澳台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须提交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市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3.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在法务区设立的业务机构,须提供设立机构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法务区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还须提供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证书;

5.司法鉴定机构,须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法务区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公证机构,须提供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法务区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6.国际类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须提交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签证的中英文对照的机构法人证明;国家级、省市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

7.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体公司,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法务区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服务企业或律师事务所名单;

8.租赁合同;

9.申请开办资助(含办公支出、器材添置、推介推广、培训咨询、市场调查等)的,应提交开办费用清单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

10.虹桥汇T9运营方、入驻虹桥汇T9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业(功能性机构除外),应提交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书(含工作方案、预期规模、预期目标、经营业绩等内容);

11.运营方申请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补贴应提供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使用规则文件以及相关面积证明材料;

12.其它与申报相关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的形式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申报材料需经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3.申报材料需经闵行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到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盖章件)。


五、申报流程

1.单位申报:申报主体登陆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shhqcbd.gov.cn)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初审:由闵行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是否重复享受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3.项目评审:2023年5月下旬、7月下旬,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闵行区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过程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通过信息系统退回至申报主体。

4.项目批复:通过评审且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六、项目管理

1.绩效评估。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补贴项目由闵行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2.审计监督。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察,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附则

1.本申报指南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申报指南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管委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3.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八、特别声明

申报主体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虚假申报,违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相关附件下载:

虹桥汇T9运营方综合贡献度计分表.doc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doc


1.18
初五


廿九
1.3



1.20
1.13

初一
1.5
腊八节
廿三
2.1
1.6


芒种

二十
1.16
1.31
1.12

2.2
1.15

2.8
2.10

春节
廿五
廿三
除夕
三十

1.30
十二
初一
1.11



1.23

2.3
2.9
初二


十五
1.28
1.29

初四
廿二
廿六
1.17
初七

1.7
1.22
初三
1.1
1.19
十一
初二
廿八
十七
2.4
廿八
廿七
2.7
国际大屠杀纪念日
立春

北方小年夜

2.6
廿五
廿一
十八
廿二
1.7
初八
1.14
1.24
十四
十六
初十

1.8
日记情人节

周恩来逝世纪念日

1.21
国际声援南非日

麻风节

1.2
十九
1.25
廿一
2.5

1.4

元旦
廿四
初九
1.9
南方小年夜
二十
1.27
1.26
警察节
1.10
廿九
十三
2.11
初六
尾牙
廿四
廿七
廿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