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睿泓创
(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365科普
365 popular science
   
  • 点击日历,进入科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进一步加大对虹桥商务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 [2019] 15号)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 [2019] 95号),结合《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沪发改规范[2020]12号)和《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智慧虹桥”建设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19]100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虹桥商务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贴息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新型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2、新型科技基础设施(新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创新基础设施等为代表的科技基础设施。

3、新型平台基础设施(新平台):以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平台型基础设施。

4、新型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面向城市管理或社会服务重点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终端系统,包括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能消费和物流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以及互联网教育、医疗、文化基础设施等。


二、申报主体

专项贴息资金重点对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能形成显著规模和经济社会影响力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支持:

1、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虹桥商务区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支持新建项目实施主体在虹桥商务区内办理税务登记。

2、专项资金择优支持虹桥商务区区域范围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3、原则上对数据中心等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指标的项目,购买土地资金及土地上无重要功能的房屋建设项目,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项目,以及已享受虹桥商务区相关专项发展资金、上海市市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和有关政府资金其他贴息的项目,不享受本贴息支持。

4、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材料弄虚作假;未办理有关开工手续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三、贴息方式和标准

(一)贴息方式:

1、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根据要求提交贴息申请材料,按半年度向四个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申请贴息。

2、贷款合作银行应提供专门优惠利率。在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优惠贷款利率应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3年(含)以下为一年期LPR减40个基点,3年至5年(含)为一年期LPR减10个基点,5年以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

贷款贴息期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现重大调整,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视情况调整优惠利率及贴息标准。


(二)贴息标准:

对于符合本指南申报主体的支持对象,根据不同实施主体和贷款品种,给予相应额度的贴息支持:

1、对于用于虹桥商务区内新基建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按每年单笔不超过100基点给予贴息支持。项目实施主体税收户管地在虹桥商务区内的,可上调贴息标准,最高按不超过150基点给予贴息支持。

2、申报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年贷款利息总额;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低于2%时,利息补贴不高于优惠利率的50%,且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减去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1%。

3、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不承担除贴息以外的任何信贷风险。


(三)贴息期限:

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自2020年8月起提款的金额,且贷款投放日不晚于2022年7月底。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晚贴息至2023年12月底。


四、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负责组织受理信贷项目,开展独立审贷和信贷风险控制,对项目进行贷款和日常监管。

1、合作银行须在虹桥商务区设立网点,实行名单制管理(首批合作银行见附件)。

2、合作银行应设置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安排审批,一般在4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3、合作银行建立专门服务力量,针对“新基建”建立专门信贷制度和团队。


五、申报材料

(一)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虹桥商务区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

3、申报主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营利性机构需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4、近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当年度审计报告未出的提供财务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5、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6、项目概算报告;

7、项目涉及合作方的,需出具相关合作协议,提供合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函;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需出具相关资质文件;

8、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等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需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六、专家评审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依程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两次评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评审专家小组由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含一名财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质量、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合规性和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制度保障、项目实施后的绩效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对项目进行投票,全体专家通过的项目则评审通过。


七、申报受理及审批

(一)责任部门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贴息政策的制定和解读,根据虹桥商务区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建立项目信息(预备)库,申报项目应先纳入项目信息库。四个区政府分别明确一家具体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统一归口负责受理并初审本区域申报项目的贴息申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四个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四个区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二)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需先登陆上海虹桥商务区官网(http://www.shhqcbd.gov.cn  )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将所有项目申报材料上传至信息系统入库管理,由信息系统对每个录入申报项目赋予一个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申报和实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确保每个项目代码对应的项目相关要素信息线上线下保持一致。网上注册申请时间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本年度结束。


(三)初审材料递交

申报单位参照申报模板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域(闵行、长宁、青浦、嘉定)主管部门初审,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可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并书面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不通过的项目,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告知申报单位;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初审意见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信息系统。当年度申请项目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应该7月30日之前上传信息系统。


(四)审批程序

初审通过的项目,经信息系统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负责业务处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由管委会按程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工作;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负责业务处室通过信息系统线上退回至各区负责部门(单位)。”经专家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虹桥商务区官网(http://www.shhqcbd.gov.cn  )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五)项目管理:

1、项目协议书。按照项目批复意见和相关政策,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牵头与项目主体签订,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违约处理等内容,并负责落实。

2、项目调整。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需求的项目,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向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全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并向管委会报备。

4、绩效评价。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应主动做好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相关工作报告应及时报送管委会。管委会将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5、审计监督。专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申报项目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申报主体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七、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年 12月31日。



1.18
初五


廿九
1.3



1.20
1.13

初一
1.5
腊八节
廿三
2.1
1.6


芒种

二十
1.16
1.31
1.12

2.2
1.15

2.8
2.10

春节
廿五
廿三
除夕
三十

1.30
十二
初一
1.11



1.23

2.3
2.9
初二


十五
1.28
1.29

初四
廿二
廿六
1.17
初七

1.7
1.22
初三
1.1
1.19
十一
初二
廿八
十七
2.4
廿八
廿七
2.7
国际大屠杀纪念日
立春

北方小年夜

2.6
廿五
廿一
十八
廿二
1.7
初八
1.14
1.24
十四
十六
初十

1.8
日记情人节

周恩来逝世纪念日

1.21
国际声援南非日

麻风节

1.2
十九
1.25
廿一
2.5

1.4

元旦
廿四
初九
1.9
南方小年夜
二十
1.27
1.26
警察节
1.10
廿九
十三
2.11
初六
尾牙
廿四
廿七
廿六